处理程序
检查车辆(接受,审查)是否符合法规,收集相关材料并输入信息(收费),制定,颁发许可证
申请条件
(1)机动车已经在本市登记(机动车从其他省市转移到本市的除外);
(2)机动车的当前拥有人的地址在该城市的行政区域内(申请搬迁的人除外)。
(3)在其他省,市,自治区注册的机动车申请到本市转移,应当符合本市的环境保护规定;
(4)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申请材料;
(5)申请对于小型和微型乘用车(申请重新安置的乘用车除外)的过户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当地城市乘用车配置或更新索引确认通知;
已提交转让登记的文件
(1)当前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如果代理人是代理人,则还必须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果代理人是单位,则还必须提交处理者的身份证明),并且要获得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3)机动车登记证;
(4)机动车驾驶证;
(5)机动车号牌;
(6)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原产地证明;
(7)对于在海关监管下的机动车,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的车辆放宽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8)使馆(领事馆)的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给非使馆(领事馆)的单位或个人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购置税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9)对于超过检查有效期的汽车,还应提交汽车安全技术检查。证书,车辆和船舶税款或免税证书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书;
(10)如果将小型和微型乘用车转移或转移到该城市,则还应提交该城市的小型乘用车的配置或更新索引确认通知;
(11)如果将汽车转移到该城市,则还应提交汽车档案。
不准转让登记的情况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和凭证无效;
(2)机动车的内容与机动车的档案不一致;
(3)处于海关监管之下且未解除海关监管或未批准转让的机动车;
(4)机动车处于抵押登记备案期;
(5)机动车涉及未经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
(6)在检查有效期后未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的;
(7)机动车原产地证书已被更改或记录在机动车原产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
(8)少于规定的机动车使用寿命一年在《机动车强制性报废标准规定》中;
(9)机动车已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行政执法机关封锁或没收;